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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个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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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姓名画画怎么画

用姓名画画的方法如下:1.首先在纸上写上名字的大字,作为草稿。2.根据字体的线条描边,为了后面的创作,一定要画的大一些。3.给名字涂上颜色,颜色可以是多变的。4.使用不同的颜色给后面的字涂上颜色。5.然后再给文字加上一些装饰,这个可以在空隙处发挥,这样就可以了。所谓“名字画”,就是先画出人物轮廓,再用名字进行填充,最后形成逼真的人物肖像。名字肖像画的作者说,用名字堆加成肖像画的灵感来源于点画法,每件作品通常要重复书写一个名字近万遍,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比较长。效果非常好,有创意而且非常有纪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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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 二、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名词解释

什么是姓名权??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我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至今仍有部分人保留这一传统。因此,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与权利人的人参不可分离。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死后,仍享有姓名权,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延伸到公民死亡之后。我们认为,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已经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公民死后,有人假冒其生前姓名从事某些活动,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的名誉的损害,不宜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有哪些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我国法律对姓名权内容的明确界定。 1.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一发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薄。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一点,公民的姓名决定权的行使,应以公民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而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姓名,而此时公民尚没有意思能力,其姓名决定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而且是必须代为行使的。在公民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之后,其姓名决定权可由其本人自己行使,他人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行为,才能将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自己名下(当然采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违法行为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证件上签字等。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但这有严格的限制,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这的误会为限。 3.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办理。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公民的笔名、艺名的变更,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更名手续。 4.姓名维护权,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该请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提出。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过程。通过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转化为肖像。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专有权:①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②公民有权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由于肖像的制作要求真实的放映公民的外貌形象,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所以公民本人往往不能亲自制作自己的肖像,严格地说,并不是肖像制作专有权的内容,因为该行为更多地体现了义务性,如公民到照相馆照相。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而获得报酬或者公民在他人要求制作自己肖像时,自愿无偿地许可他人制作。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是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之上的,因而肖像一经制作出,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所支配利用。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工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使用专有权是肖像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①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使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如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淫秽作品,否则即为违法行为。②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是否从中获取报酬。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主要内容有:①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③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肖像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上述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自己人格利益的损失。当肖像权人的请求得布道满足时,肖像权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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